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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3 日

聲請人
維德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8,64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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