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1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王至誠、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義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027號 原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訴訟代理人 陳子程 被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4,57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4,5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