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10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陳政鴻、豐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周大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045號 原 告 恆隆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鴻 訴訟代理人 傅竑維 被 告 豐花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大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共計2次配送同款空氣清淨機 送至被告,由被告簽收,然其中1台是重複出貨,是原告請 求被告返還,被告回覆稱已遍尋不著。爰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惟被告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設立登記址位於高雄市楠梓區,有簽發收上被告之印文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登記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