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3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清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樓嘉君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雄小字第139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樓嘉君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