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397號

請求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周子宸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清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樓嘉君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1397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