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59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訴訟代理人
- 薛信明
- 被告
- 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秀萍
吳定綻
林莉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