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003號
- 原告
- 中信國際財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金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馮錦芬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因之,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