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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003號

給付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饒志民

原告
中信國際財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馮錦芬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因之,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裁定之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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