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40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俞昌昇
- 被告
- 蘇振芳即品帆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2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2,21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日 迄日 年息 1 92,213元 113年7月28日 清償日 2.723% 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