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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40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周子宸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俞昌昇
被告
蘇振芳即品帆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2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2,21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日 迄日 年息  1 92,213元 113年7月28日  清償日 2.723% 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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