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490號
- 原告
- 誠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昌
- 訴訟代理人
- 謝素勤
- 訴訟代理人
- 蔡嘉琪
- 訴訟代理人
- 張淼森律師
- 被告
- 方雅萱
- 被告
- 方冠能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方欽靜
- 被告
- 方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方雅萱、方冠能應各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元,及均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方雅萱、方冠能如各以10元預供擔保,均得免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屬主動招攬他人辦理各項給付之情形,是認違約金之酌減認定,為委任辦理之被告方雅萱、方冠能各10元,至於陪同○○○○○○辦理之○○即被告方文全,本身非契約當事人,當不需連帶負給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