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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490號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誠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訴訟代理人
謝素勤
訴訟代理人
蔡嘉琪
訴訟代理人
張淼森律師
被告
方雅萱
被告
方冠能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欽靜
被告
方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方雅萱、方冠能應各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元,及均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方雅萱、方冠能如各以10元預供擔保,均得免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屬主動招攬他人辦理各項給付之情形,是認違約金之酌減認定,為委任辦理之被告方雅萱、方冠能各10元,至於陪同○○○○○○辦理之○○即被告方文全,本身非契約當事人,當不需連帶負給付責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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