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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2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鄭峻明
  •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 原告
    誠正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方雅萱方冠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490號 原 告 誠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昌 訴訟代理人 謝素勤 蔡嘉琪 張淼森律師 被 告 方雅萱 方冠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欽靜 被 告 方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2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方雅萱、方冠能應各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元,及均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方雅萱、方冠能如各以10元預供擔保,均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屬主動招攬他人辦理各項給付之情形,是認違約金之酌減認定,為委任辦理之被告方雅萱、方冠能各10元,至於陪同○○○○○○ 辦理之○○即被告方文全,本身非契約當事人,當不需連帶負給付 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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