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4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誠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冠能、方雅萱、方文全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萬9,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