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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浩銘

原告
永成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和
訴訟代理人
陳秋惠
被告
黃簽即康庭綠能科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70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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