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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游翔鈞
被告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訴訟代理人
王薇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9,000元及自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9,000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理由要領依原告提出之合約,並無原告之簽名,顯見被告並未給原告事先審閱合約之機會,則被告當不得以合約記載之條款,辯稱原告已取得停車場感應卡後,即使發現承租之停車位不合用,亦不得即刻解約請求退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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