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39號
- 原告
- 游翔鈞
- 被告
-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玲偉
- 訴訟代理人
- 王薇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9,000元及自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9,000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理由要領依原告提出之合約,並無原告之簽名,顯見被告並未給原告事先審閱合約之機會,則被告當不得以合約記載之條款,辯稱原告已取得停車場感應卡後,即使發現承租之停車位不合用,亦不得即刻解約請求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