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6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昱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翊傑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萬2,4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雄小字第264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翊傑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萬2,4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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