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858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敏
- 被告
- 國家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婕瑀
- 被告
- 王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玖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3,697元 自113年5月30日起至113年10月20日止 3.03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