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90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以諾
- 被告
- 匯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5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本院卷第47-59頁),依前引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