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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371號

清償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告
鴻霖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皇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參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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