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尉州、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599號 原 告 陳尉州 被 告 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為「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高雄營業所」,然其事實及理由欄復記載「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被告)」,前後記載已有不一,又「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高雄營業所」並無獨立法人格,亦查無「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高雄營業所」有何公司登記或代表人之資料。是經本院當庭確認原告起訴對象應更正為「美商婕斯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而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結果及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1紙可證,依民事 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