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陳玲偉、柯敦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690號 原 告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被 告 柯敦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以112年度雄補字第270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2日經受僱人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9至27頁),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