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735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訴訟代理人
- 張瀞藝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榮
- 被告
- 思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建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壹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