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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陳安信

  • 當事人
    思洛科技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思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勲 被 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張瀞藝 陳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99頁),惟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高雄簡 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1至205頁),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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