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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735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安信

上訴人
思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勲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張瀞藝

陳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0日送達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99頁),惟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1至205頁),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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