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山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方耀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陽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 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502,506元(含本金495,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7,506.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