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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建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張茹棻

  • 當事人
    林盈廷澤萃柏悅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澤萃柏悅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建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林盈廷 被上訴人 澤萃柏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采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澤萃柏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64,64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9,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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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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