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建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張茹棻
- 當事人澤萃柏悅股份有限公司、林盈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建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澤萃柏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采洵 被上訴人 林盈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5,36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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