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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建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
    張茹棻

  • 當事人
    澤萃柏悅股份有限公司林盈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建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澤萃柏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采洵 被上訴人 林盈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5,36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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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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