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建簡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峰富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宏穎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263元,應徵裁判費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