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建簡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宗翰即工班開發工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立承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雄建簡字第7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立承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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