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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建簡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游芯瑜

上訴人
即被告
莊宗翰即工班開發工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立承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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