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建簡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張茹棻

原告
記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池
被告
澄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地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3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