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范湘琪、巨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蕭春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范湘琪 被 告 巨美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本息,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2,81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 期迄未補足裁判費,有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