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23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周子宸

上訴人
即原告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凌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簡易程序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6,32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未繳費,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233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