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2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永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凌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簡易程序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6,32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未繳費,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