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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2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賴文姍

上訴人
即原告
洪依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滑雪學苑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王心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0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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