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3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趙紳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淑芬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又上訴人於上訴程序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上訴審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上訴人於訴訟終結前,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