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黃鈺文、陳鳳龍
- 上訴人首承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354號 上 訴 人 首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文 被上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95,31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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