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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35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張茹棻

上訴人
首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文
被上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8月2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695,31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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