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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林綉君

  • 當事人
    股感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貞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460號 原 告 股感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盛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被 告 陳貞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簽訂之共宅一生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依據前開協議第五點之第2項記載:「本協議衍生爭議而 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協議影本(見本院卷第14頁)在卷可稽。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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