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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鄭宇鈜
  • 法定代理人
    周哲宇、蘇永盛

  • 原告
    楊鎮覬
  • 被告
    宇陽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盛陽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620號 原 告 楊鎮覬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康琪靈律師 被 告 宇陽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哲宇 被 告 盛陽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宇陽不動產有限公司是否已取得居 間報酬請求權,暨其後債權讓與合法性均有再予調查必要,爰裁定於114年2月13日16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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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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