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鄭宇鈜
- 法定代理人周哲宇、蘇永盛
- 原告楊鎮覬
- 被告宇陽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盛陽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620號 原 告 楊鎮覬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康琪靈律師 被 告 宇陽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哲宇 被 告 盛陽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宇陽不動產有限公司是否已取得居 間報酬請求權,暨其後債權讓與合法性均有再予調查必要,爰裁定於114年2月13日16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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