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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725號

遷讓房屋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周子宸

原告
曾榮俊
訴訟代理人
劉伊靜
被告
張武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3點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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