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725號
- 原告
- 曾榮俊
- 訴訟代理人
- 劉伊靜
- 被告
- 張武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3點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雄簡字第1725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月○○日下午3點1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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