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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725號

遷讓房屋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周子宸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武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榮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應為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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