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767號
- 參加人
- 羅兆鈐
上列參加人因原告簡炤炤與被告華春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前開規定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雄簡字第1767號
上列參加人因原告簡炤炤與被告華春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前開規定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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