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783號
- 原告
- 宗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宗鴻
- 訴訟代理人
- 溫欣莉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堅律師
- 被告
- 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士源
- 被告
- 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士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矯恆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雄簡字第178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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