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鄭宇鈜
- 法定代理人劉淑真、楊紫翎
- 原告星群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馥坤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1799號 原 告 星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真 訴訟代理人 薛雅之律師 被 告 馥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紫翎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5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5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間向伊購買如附表所示商 品(下合稱系爭商品),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94,671 元(下稱系爭貨款),且伊已將系爭商品悉數交付予被告,惟被告遲未依約繳交該貨款,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4,6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交易均係由伊與原告公司總經理林于瑋接洽,而林于瑋曾於112年7月8日以欲直播販賣香水為由,以 原告名義向伊購買價值53,880元、141,190元香水,再扣除 伊原欲支付予原告「冥府之路」貨款52,650元,原告尚欠伊142,420元,經與系爭貨款抵銷後餘額為52,251元,伊亦已 匯入林于瑋所指定帳戶,故伊已無積欠原告任何貨款。倘林于瑋非有權代理原告,亦已構成表見代理而應由原告負授權人責任等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理由 ㈠按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09條第1項固有明文,此之其他有受領權人,如債權人之代理人即屬之。又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3條第1項、第16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69條規定係以本人有使第三人信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行為,為保護代理交易安全,有使本人負相當責任必要而設。再自風險分配角度而言,本人可經由事前評估代理人忠誠度自由決定受代理事項,亦可於事中限制或撤回其所授與代理權藉以控制風險,較諸交易相對人顯有較小控制成本及優勢風險控制能力,是本人在藉由代理人擴展經濟交易範圍同時,自需承擔因此所生危險控制成本,不得將代理人越權或無權行為所生代理成本轉嫁由善意第三人或交易對象承擔,與民法第169條 規定旨趣並無不同。 ㈡被告抗辯林于瑋已同意抵銷,且其亦已付訖剩餘貨款等情,雖經原告主張其與林于瑋僅為合作關係,林于瑋對外採購需經訴外人陳振興同意始得為之(卷第257、288頁),並提出其等簽署合作協議書(卷第261至265頁),據以否認林于瑋為有權代理,然查: ⒈證人即原告公司員工林亭如到庭結證:伊任職原告公司擔任採購,負責對外購買保養品、日用品或香水。原告為向被告採購香水,有成立一個LINE群組(下稱系爭群組),伊跟林于瑋都有在該群組內。林于瑋是原告公司員工,負責職務是用「夏漫」帳號(下稱系爭帳號)直播賣香水,原告公司自己的商品也會由林于瑋用直播方式販賣等語(卷第355至358頁),考量林亭如已具結擔保證詞可信性,且其為原告聘雇員工,應無甘冒偽證罪風險而故為不利原告證述之理,則其此部分證述應可採信。是依其所證,林于瑋在原告公司同事眼裡即認其同屬員工,而被告相較林亭如而言,顯然更難以探究林于瑋與原告間實係存在合作協議關係,則自被告立場觀察,當可合理信賴林于瑋亦為原告員工,並受原告指揮及監督。再林于瑋既處於系爭群組內,而依該群組內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卷第147頁),可知原告法定代理人劉淑真同為 群組內成員並曾於群組內發言,且林于瑋身為該群組內成員,也未經由原告將其自群組內剔除,則就交易相對人觀點而言,更可信賴林于瑋確有為原告利益參與交易或代表原告對外從事採購行為可能。復觀諸被告所提其與林于瑋間LINE對話紀錄,林于瑋於112年9月6日曾向原告表示:「貨款141190-冥府之路52650=88540;應收帳款194671-88540=106131元 」,可知林于瑋曾居於原告立場向被告主張系爭貨款,此情核與被告辯稱兩造間交易均係由其與林于瑋接洽、抵銷香水貨款數額相符,亦見林于瑋確已為原告利益而參與對外交易行為。 ⒉另參諸林于瑋所使用系爭帳號擷取畫面(卷第109、111頁),該帳號簡介欄明顯記載「星群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等關於原告公司資訊;對照原告所提前揭合作協議書(卷第261頁),其第2條亦明確約定:「乙方(即林于瑋)應將系爭帳號、IG帳號之權利義務均應完整移轉予甲方(即原告)……」,可徵原告依約已取得系爭帳號完整權利義務,其對於 系爭帳號對外展示內容應非無決定權限,則該帳號經由林于瑋引用原告公司資訊自居,並以之直播招徠商品買賣,原告當無法諉為不知。 ⒊至林亭如雖證述:伊一開始均會跟廠商自我介紹,並向廠商說明對外採購應由伊統一下單(卷第357至358頁),意指林于瑋行使代理權限有所限制,且該限制為被告所知悉云云。惟比對系爭群組內對話紀錄(卷第143頁),被告法定代理 人於112年9月19日加入系爭群組時,林亭如根本隻字未提上述代理權限制等事宜,則林亭如證述此部分證述與卷內事證有所齟齬。而林亭如就此雖再以:兩造間有開立多個群組,系爭群組是後來才創立,但採購業務一直都是由伊負責云云(卷第358頁),然關於兩造間有創立多個採購群組一情, 從未見兩造於審理時置詞主張,遑論林亭如此部分證述已涉及其自身擔任採購業務職責,則其或因慮及未善盡職務上注意義務,或恐面臨原告懲處或求償而有迴護原告之虞,其證詞憑信性本無從與一般客觀第三人等同視之,故林亭如此部分證述尚難憑為原告有利認定。 ⒋是以,綜合原告法定代理人同意林于瑋留滯於從事採購業務之系爭群組內,輔以林于瑋經營使用系爭帳號內容註記有關原告公司資訊,並以之對外招攬直播生意,且原告對此應有控制權限,卻仍未予限制或禁止等情狀,客觀上均足以引起被告信賴林于瑋屬於有權處理採購或交易事宜之人。至原告所主張對外採購權限受有限制,實則僅存在於原告與林于瑋之間,並不足以推論必為第三人所知悉。再自風險控管角度,原告亦有評估林于瑋忠誠程度,進而自由決定其職務權限範圍能力,甚至可經由系爭群組或系爭帳號對外表示內容,輕易限制或撤回其所授與代理權,並將之表彰於外,理應遠較被告有更小控制成本及更加優勢風險控制能力,則原告對於其代理人林于瑋無權行為危險,更無由轉嫁屬善意第三人之被告承擔。是按諸民法第169條規定,原告仍應負表見代 理之授權人責任,對於林于瑋同意抵銷及指示交付貨款等節,仍應對原告發生效力,當屬明悉。 ㈢承前所述,林于瑋確有代原告同意抵銷或受領系爭貨款權利,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比對前述112年9月6日被告與林于瑋 間LINE對話紀錄,林于瑋向被告索討系爭貨款時,被告隨後則稱「000000-00000=*52,251*」,並立刻將該剩餘款項先 匯入5萬元,剩餘2,251元則表示欲分次轉帳,而林于瑋斯時均未為任何否認債權存在或催討不足額,並曾無異議接受來自被告給付剩餘貨款等情(卷第215至219頁),可認林于瑋應知悉系爭貨款債權存在,且其對尚積欠被告88,540元、53,880元貨款之事實亦未加以否認,則系爭貨款經林于瑋同意抵銷後,剩餘數額為52,251元(計算式:194,671-88,540-5 3,880=52,251)。又就系爭貨款所剩52,251元,其中5萬元業經匯入林于瑋指定由訴外人鍾承修所申設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經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函覆在卷(卷第329頁 ),則此部分款項不論林于瑋有無切實交予原告,對於被告而言,應已發生清償效力。至原告倘因林于瑋行為受有損害,則屬其向林于瑋追償問題,尚不能執為否認收受來自被告給付5萬元貨款之憑據。再就其餘2,251元則經被告自承:餘額2,251元伊也有匯款,只是當時帳號少按了一個0等語(卷第354頁),可見該餘額並未匯入林于瑋所指定帳戶,當然 無從發生清償效力,故原告此部分貨款債權並未消滅,自仍得依法請求被告給付該剩餘2,251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251元,及自113年7月31日(卷第39、4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部分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賴怡靜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品名 單價 數量 總價 ㈠ Amouage經典系列沐浴膠75ml 95.238 249 23,714.262 ㈡ Amouage經典系列身體乳75ml 95.238 746 71,047.548 ㈢ Amouage經典系列洗髮乳75ml 95.238 784 74,666.592 ㈣ 嬌蘭我的印記淡香精針管0.7ml 29.524 541 15,972.484 合計 185,401 稅後 194,6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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