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鄭宇鈜
- 法定代理人劉淑真
- 原告星群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7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星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馥坤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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