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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186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鄭宇鈜

原告
溫馨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郅煦
訴訟代理人
吳珍慧
訴訟代理人
沈其億
被告
祥允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士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2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2,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10、11月間請伊代購機票25張,積欠價金各為新臺幣(下同)109,800元、15,400元及87,000元,計為212,200元未付,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委任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於支付命令異議時,具狀稱:原告主張殊非事實等語。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應收帳款對帳表、兩造間通訊軟體SKYPE對話紀錄、訂單紀錄、山富國際旅行社(股)公司高雄分公司購票確認書、國泰航空及中華航空電子機票存根聯等件為證(卷第9至19、31至33、43至91頁),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可採。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卷第105頁),然對照原告所提兩造間對話紀錄(卷第17頁),可見被告於112年11月15日仍有將112年7至9月間帳款匯付予原告,且原告於11月16日、12月4日向被告催繳112年6、11月帳款時,被告亦仍答以「好的~」,足徵兩造間確有上開債務關係存在無訛,否則被告顯無可能將112年7至9月代購機票費用如數給付,或向原告為承認債務之表示,故被告空言抗辯原告主張非事實,與卷內事證不符,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委任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2,200元(計算式:109,800+15,400+87,000=212,200),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7日(卷第101、10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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