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灣優創發展有限公司、曹樂文、蔡忬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36號 原 告 台灣優創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樂文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 告 蔡忬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 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新臺幣66,241元,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1-59頁),依前引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容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