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9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琪
- 訴訟代理人
- 林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氏紅貞即竑均企業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