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朱芳誼、黃崧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芳誼 被上訴人 黃崧修 上列當事人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8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8月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