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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04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張茹棻

上訴人
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芳誼
被上訴人
黃崧修

上列當事人進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8月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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