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00號
- 原告
-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澄溪
- 原告
- 陳澄溪
- 被告
- 興亞營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燦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113年度雄補字第1940號裁定命原告送達後於7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9,14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