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16號
- 原告
- 汪王桃香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廷律師
- 被告
- 謝陳春美即謝逸家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KELLY LEE
- 訴訟代理人
- 張書麟
楊蕙雯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謝陳春美為被告謝逸家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逸家在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29頁),而謝逸家查無設於同戶籍之配偶、子女,其父謝振得已於97年11月25日死亡,其母謝陳春美現仍在世,有戶籍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530、531頁),再查謝逸家之繼承人迄未聲明拋棄繼承,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7月23日函為憑(見本院卷第525頁),是依民法第1138條第2款規定,自應以謝陳春美為謝逸家之法定繼承人,本件訴訟應由謝陳春美為謝逸家承受訴訟。惟謝陳春美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前引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謝陳春美為謝逸家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