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賴文姍

原告
汪王桃香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律師
被告
謝陳春美即謝逸家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訴訟代理人
張書麟

楊蕙雯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謝陳春美為被告謝逸家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逸家在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29頁),而謝逸家查無設於同戶籍之配偶、子女,其父謝振得已於97年11月25日死亡,其母謝陳春美現仍在世,有戶籍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530、531頁),再查謝逸家之繼承人迄未聲明拋棄繼承,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7月23日函為憑(見本院卷第525頁),是依民法第1138條第2款規定,自應以謝陳春美為謝逸家之法定繼承人,本件訴訟應由謝陳春美為謝逸家承受訴訟。惟謝陳春美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依前引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謝陳春美為謝逸家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