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梁秉菘即崴甄工程行、智拓營造有限公司、李妍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4號 原 告 梁秉菘即崴甄工程行 被 告 智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妍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19,750元,僅繳 納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1,820元,該裁 定業於112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 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