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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8號

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饒志民

聲請人
萊可小姐全方位美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希
訴訟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
原告
陳洲軒
被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張濂

王旨財

王超群

上列聲請人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111頁),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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