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38號
- 聲請人
- 萊可小姐全方位美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品希
- 訴訟代理人
- 林漢青律師
- 原告
- 陳洲軒
- 被告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訴訟代理人
- 張濂
王旨財
王超群
上列聲請人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111頁),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