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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42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鄧怡君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被告
松扉茗茶行即鄭欣潔

張淵宏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以113年度雄補字第2247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0元。其

後經查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顯示:未繳費,有繳費資料維護增

修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於113年11月22日以未繳納裁判費為由

,113年度雄簡字第2425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嗣原告於收

受前開裁定後,具狀檢附繳款收據,再經本院查詢,發現於系統

中漏未點選接收,經接收後,始知原告有於113年9月3日繳費完

畢,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核與原告提出之繳款收據相符。故

113年度雄簡字第2425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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