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426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德龍
- 被告
- 富家園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昊城
- 被告
- 張淵宏
鄭欣潔
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以113年度雄補字第2248號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0元。其
後經查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顯示:未繳費,有繳費資料維護增
修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於113年11月22日以未繳納裁判費為由
,113年度雄簡字第2426號民事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嗣原告於收
受前開裁定後,具狀檢附繳款收據,再經本院查詢,發現於系統
中漏未點選接收,經接收後,始知原告有於113年9月3日繳費完
畢,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核與原告提出之繳款收據相符。故
113年度雄簡字第2426號民事裁定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