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481號
- 上訴人
- 立體智動精密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君
- 被上訴人
- 視中心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美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視中心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1,899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