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2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張茹棻
- 當事人立體智動精密機器股份有限公司、視中心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視中心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481號 上 訴 人 立體智動精密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君 被上訴人 視中心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美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視中心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1,89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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