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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50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容

上訴人
即原告
鴻濡環保有限公司
即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旻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國裁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9,054元(計算式:759,054+50,000=809,05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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