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5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鴻濡環保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旻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國裁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9,054元(計算式:759,054+50,000=809,05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